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文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美立 (原名 高筱淨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