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87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明松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
855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固有販毒前案,然被告之前案已執行完畢,現已有正當職業,當無再為犯案之動機可言,且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僅是被告與證人間之基本問候言談,更無從認定有何犯罪行為,另本件在被告之家中及車上僅有扣得吸食器,並無搜索到任何毒品帳冊、分裝袋等物品,可見顯然並無意圖販賣毒品之行為,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08年5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嗣於108年9月4日已交保出所,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附卷可憑(108年度訴字第855號卷,第47頁)。職是,前開羈押處分業已消滅,本院自無從再對之為准否具保之裁定,是本件聲請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