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壹包(合計淨重零點伍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5年9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760號、第2761為不起訴處分等節,業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
至扣案白粉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50公克,空包裝重0.62公克,此有該局95年
2月8日調科壹字第200006026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