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籍設屏東縣○○鄉○○村○○路○○號,固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紀錄1份在卷可佐;然被告於繳納保證金時,復陳報其住居所為「高雄市○○區○○路○○○巷○○號」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於向被告所陳報之上開住居所送達執行通知後,被告仍未到案,依卷附資料所示,並無聲請人就上開住居所執行拘提未果之紀錄,故被告是否並未實際居住上開住居所而確已逃匿,尚難認定。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