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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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福貴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最末應補充記載「扣案之鐵棍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該案扣案之鐵棍1支,已於理由中明確記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並於據上論斷欄引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是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未諭知「扣案之鐵棍壹支沒收。」,顯係漏載,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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