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 梁振堂 即2474行動聯盟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除非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但書所規定之情形時,始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梁振堂即2474行動聯盟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涉及刑事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瀆職等罪嫌,業已向林務局提起刑事告訴,並於民國
102年9月23日送緊急停止執行狀至林務局,在上開刑事案件調查尚未有結果前,請准予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735號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對林務局提起刑事告訴,縱認屬實,亦非屬異議之訴。此外,聲請人亦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之其他訴訟或請求,是其聲請,於法未合。從而,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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