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3號原告 喻台生 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劉志鵬 律師 李天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50萬0846元,嗣分於民國102年4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5060萬1666元、103年5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7275萬5297元、104年6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7600萬4150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萬0888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65萬2270元(計算式:333,288+124,080+194,902=652,270)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8618元(680,888-652,270=28,61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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