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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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抗字第3號抗告人 陳俊君 相對人 陳美伶
陳俊榮 陳俊豪 林仙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104年度東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前雖具狀就此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同日另以裁定命抗告人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2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4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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