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阮昱森 即 阮宏郎 被告 林寶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寶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寶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