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2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二О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鄭文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三二九四號裁定所載,被告執有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
月十五日簽發,未載到期日,面額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票號為0000000號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所簽發,未載到期日,面額
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六百元之本票一紙,其並非原告所簽發,為此,請求確
認被告所持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其對被告之答辯則稱:
原告雖曾參加以訴外人 黃承源 為會首之互助會,並曾因得標而簽發本票交付黃承
源,但所交付黃承源之本票,並非被告所持有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等
語。被告則稱:系爭本票係被告參加黃承源為會首之互助會,黃承源來收會錢時
所交付,而該互助會原告亦為會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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