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九四號
上 訴 人 丙○○即 曾意婷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勞動契約消滅日止,按月給付新台
幣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是迄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日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上
訴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元(一五七
五0乘十三個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參仟零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