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二二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前
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