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5423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伍萬零肆拾柒元,及其中①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②銀行資金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