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小上字第6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賈鵬聲 訴訟代理人 臧景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關於假執行之上訴部分,前已先行言詞辯論終結並已判決確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關於假執行以外之上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張益銘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