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榮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7,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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