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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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99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告 盧孝哲 被告 盧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盧正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盧孝哲前就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時,邀同被告盧正雄及訴外人 張惠真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6,865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106年7月1日,應還款日為107年8月1日。詎被告盧孝哲自10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6,86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而被告盧正雄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利息之計算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放款利率計算,107年7月1日為百分之1.15,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轉列催收款項日107年12月10日起,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15加百分之1而為百分之2.15。另依借據約定倘未依期償還本息時,加計違約金,即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㈠被告盧孝哲部分:對原告請求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無意
見,但現在沒有錢,想要分期,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盧正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原本、利率資料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台灣銀行基隆部分行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盧孝哲並不爭執,而被告盧正雄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答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盧孝哲雖辯稱現無力償還,希望能分期等語,惟此非能據以拒絕履行債務之事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991號)│├──┬───────┬─────┬──────────────┬──────────────┤│編號│貸放日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民國)│(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103年11月17日│26,865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8月2日起至│0.115%│││││107年12月9日止││107年12月9日止│││││││├─────────┼────┤││││││自107年12月10日起│0.215%│││││││至108年2月1日止│││││├─────────┼────┼─────────┼────┤││││自107年12月10日起│2.15%│自108年2月2日起至│0.43%│││││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