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丙○○
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兼右原告乙○○兼右原告甲○○代表人宙○○右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訴狀送達後,除經被告同意或本院認為適當者外,不得變更原訴(或追加他訴),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原提起撤銷之訴,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又提起要求被告為限期徵收之課予義務之訴,以代替原有之訴,既未得被告同意,本院認於其防禦方法及訴訟之終結亦有妨礙,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金釵法官莊金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