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1月12日22時50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號前,扣得被告陳志喬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共毛重0.85公克《111年度毒保字第81號》)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187號》);㈡上揭分局員警於105年2月17日23時40分許,在屏東縣東港鎮朝隆路80前,扣得被告持有之海洛因1包(毛重0.35公克《111年度毒保字第82號》);㈢上揭分局員警於105年2月20日3時7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0號前,扣得被告持有之海洛因1包(毛重0.28公克《111年度毒保字第83號》;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1號為不起訴處分),均係違禁物,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39204號、第39661號、第39747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1年6月15日停止戒治並釋放出所,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粉末4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39204號、第39661號、第39747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供參(見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9號卷第24頁、105年度毒偵字第361號卷第25頁、105年度毒偵字第368號卷第27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另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聯華生技結果判讀單可憑(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警分偵字第10530092500號案件偵查卷宗第24至25頁),且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不爭執(見上開警卷第4頁),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裝盛前揭毒品之包裝5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定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驗結果備註1白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105毒保字第11號、111年度毒保字第81號】檢驗前淨重:0.304公克檢驗後淨重:0.292公克鑑驗結果:海洛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92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9號卷第24頁)檢驗前淨重:0.169公克檢驗後淨重:0.069公克鑑驗結果:海洛因2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05毒保字第23號、111年度毒保字第82號】檢驗前淨重:0.145公克檢驗後淨重:0.136公克鑑驗結果:海洛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3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96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61號卷第25頁)3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05毒保字第24號、111年度毒保字第83號】檢驗前淨重:0.074公克檢驗後淨重:0.065公克鑑驗結果:海洛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3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97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68號卷第27頁)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05安保字第23號、111年度安保字第187號】毛重:0.4公克鑑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聯華生技結果判讀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警分偵字第10530092500號案件偵查卷宗第24至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