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簡字第3號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保險簡字第3號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