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42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0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增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本院如數繳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