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42號再抗告人乙○○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本院簡易庭96年度票字第64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再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1日裁定,限令再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6年6月14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再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鍾啟煒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