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 陳心閔 代理人 陳敬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益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