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 陳家宏 即 陳鴻機 之繼承人代理人 巫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97-ND-5085-5│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