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8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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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8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炫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營偵字第1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炫詔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無構成累犯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爰審酌被告見他人放置於商場貨架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商品竟心生貪念,趁店員疏於管理之際,將之放入隨身攜帶的背包中,未結帳即將商品帶離賣場,此行為可見被告漠視他人對財物之所有權及管理權限,法紀觀念薄弱,其行為殊不足取。本院衡及被告身心狀況、目的、犯罪動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被害人被竊取之財物已尋獲返還被害人,以及被告與被害人間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
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及第4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孳息。另修正後第38條之2第2項則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㈡查被告犯本件竊盜案,竊得之商品價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附表所載之價格,犯罪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元,是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犯罪所得2,125元部分,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世明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營偵字第1642號被告黃炫詔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炫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7月7日17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00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中山分公司」(下簡稱00公司)賣場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後,放置於隨身攜帶之背包內,並僅取部分商品結帳,隨後步出賣場。嗣於107年7月8日經賣場人員查覺賣場內商品有異,乃查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訴警處理,另為警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00公司之保安專員張0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炫詔於警詢中坦誠不諱,核與證人 張惠玲 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4張及查獲被告照片4張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倘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檢察官鄭聆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怡寧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1│雙耳磁吸充電藍芽耳│1副│1,299元│││機││││││││├──┼─────────┼──┼───────┤│2│英諾華彩漾單彩日拋│1盒│199元│││炫黑225隱形眼鏡││││││││├──┼─────────┼──┼───────┤│3│英諾華彩漾單彩日拋│1盒│199元│││炫黑450隱形眼鏡││││││││├──┼─────────┼──┼───────┤│4│萊雅專業男仕 高效倦 │1瓶│309元│││容機能水120ml││││││││├──┼─────────┼──┼───────┤│5│廣源良菜瓜水100ml│1瓶│119元│├──┴─────────┴──┴───────┤│價值共計:2,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