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家繼簡字第9號原告 賴建方 被告 賴建豪
廖月鑾 賴建華 賴建誠 賴珮盈 吳梅櫻 賴麗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分割方法欄應更正為原物分配,由被告賴○○取得15分之1之應有部分,原告賴○○、被告賴○○、廖○○各取得45分之1之應有部分,被告賴○○、賴○○、賴○○、吳○○各取得60分之1之應有部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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