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浩正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年每月償還房貸及支出管理費各新台幣21,500元、1,300元金額之證明或存摺收支明細。
四、提出聲請人與債權人清冊中所載之債權人「 黃鼎龍 」、「張勝然」、「 許正尚 」間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或執行名義等件)。
五、 陳明 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如有工作,請提出最近1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六、陳明於108年2月間前置協商成立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711號協商認可事件)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