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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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9號
109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毅選任辯護人郭德田律師
紀卉芸律師被告 陳宗瑋 選任辯護人 詹人豪 法扶 律師被告 翁子棋
黃孟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045號、第12942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8466號,109年度偵字第155號、第15567號、第15772號、第16220號、第17381號、第19384號、第19385號、第19386號、第19387號、第19389號、第19391號、第19797號、第20286號、第21451號、第23721號、第23851號、第26796號,109年度蒞追字第2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5772號、第19389號、第21451號、第23721號、第23851號,109年度偵字第3791號、第3792號、第379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24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8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845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判中案號: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合併審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2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7381號、第19385號、第19797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判中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108年12月27日裁定移送本院合併審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244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判中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109年6月22日裁定移送本院合併審判,經本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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