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許榮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梵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7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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