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陳玫蓉

被告 唐賞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656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3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玫蓉對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656號,被告唐賞燕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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