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林宏吉就本案7次竊盜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及相關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至
102年3月28日短期內犯7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犯罪之虞;又被告前於本院值班法官訊問時有逃亡之事實,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102年5月1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2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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