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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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6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