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忠台彩藝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英
原告與債務人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
50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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