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德海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