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2日,以93年度宜簡字第37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93年12月20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即94年5月19日至94年8月2日,更故意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5年5月17日,以95年度訴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5年6月15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前揭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