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道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