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震遠(原名盧進君)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震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震遠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9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2年
5月1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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