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宥裕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宥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宥裕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外患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6月,經定應執行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2年5月17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