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6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沈雯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計收違約金,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6月24日以網路申請方式向聲請人辦理借用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三年,自實際撥款日110年06月25日起至113年06月24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三十六期,前六期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再加年息利率1%(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2.095%)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並以三期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書面為證。
(二)嗣查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80002元整,且自111年06月26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且並已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影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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