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7號聲請人普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9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普鍍股份有限公司一采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11年11月10日1,491元AJ0000000002普鍍股份有限公司意豐農產店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11年11月10日21,700元AJ0000000003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11年11月20日28,412元AJ0000000004普鍍股份有限公司高登光電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12年1月5日96,008元AJ0000000005普鍍股份有限公司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12年1月5日39,900元AJ0000000006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德安信記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12年1月5日3,938元AJ0000000007普鍍股份有限公司三立國際商標事務所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12年1月5日17,000元AJ0000000008普鍍股份有限公司笙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12年1月5日135,495元AJ0000000009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12年3月5日1,575元AJ0000000010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苗栗分行112年2月5日5,607元NN0000000011普鍍股份有限公司金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苗栗分行111年12月5日54,066元NN0000000012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大永真空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苗栗分行111年12月5日47,250元NN0000000013普鍍股份有限公司銘嘩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苗栗分行112年2月5日33,075元NN0000000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