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3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3年9月21日縮刑期滿,93年9
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
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