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泯善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泯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泯善因竊盜等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7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7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附表所示
7罪均為附表編號1至5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至5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則依刑法第5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時,即不得逾編號1至5應執行之有期徒刑8月與其餘編號6、
7之罪宣告刑加總之有期徒刑1年4月。其次衡酌受刑人所犯7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如附表所示7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犯罪時間均集中於106年11月間,受刑人犯罪後均能坦然面對法律制裁,而無明顯之反社會人格特質,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7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方柔尹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度及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最後│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7日│107年9月7日│107年9月7日│├───┼────┼───────────┼───────────┼───────────┤│確定│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判決│107年9月7日│107年9月7日│107年9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7日│106年11月27日│106年11月17日下午5時30│││││分至同年月21日上午9時│││││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度及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107年度偵字第3615號│├───┬────┼───────────┼───────────┼───────────┤│最後│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7日│107年9月7日│107年10月18日│├───┼────┼───────────┼───────────┼───────────┤│確定│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判決│107年9月7日│107年9月7日│107年10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107年度執字第7288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度及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460號│││├───┬────┼───────────┼───────────┼───────────┤│最後│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52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6日│││├───┼────┼───────────┼───────────┼───────────┤│確定│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52號││││├────┼───────────┼───────────┼───────────┤││判決│107年11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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