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45號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 陳韻琪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游悅晨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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