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62號抗告人 林秀蘭 代理人 林軍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永壽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游悅晨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