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林庚棟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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