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58號
原 告 張建裕
被 告 徐妙欣
訴訟代理人 何威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被告之住所地在
新北市○○區○○街○○號3樓,居所地則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0號7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被告出具之委任
狀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