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辛○○被告子○○
乙○○甲○○癸○○丑○○丁○○辰○○庚○○卯○○己○○壬○○寅○○戊○○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15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辛○○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三號被告子○○等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