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翁啟伸
被 告 鄭善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3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9月27日上午10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新市簡易庭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
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