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25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蕭玉霜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27日、104年6月1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惟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約書、約定書、帳務資料等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