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3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廖啟邦 被告 闕維辰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被告 闕文雄 (原名 闕文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
┌───────┬─────┬──────────────┬──────────────────┐│立據日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民國)│(新臺幣)├──────────────┼──────────────────┤│││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100年8月4日│9,088元│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7月5日│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按週││││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2計算│年利率百分之0.162計算;自105年7月6日│││(利息及違│;自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7月│起至105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約金以上述│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0.155計算;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0│││本金為基礎│計算;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計算)│10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自105年10月27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1.15計算;自105年10月27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17計算,自105年││││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4.17計算之利息。│之0.834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