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17號聲請人 高明德 律師被告甲○○
(現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